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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70406005755-260402

潘姓女子原在酒店工作,與王男結識並成為男女朋友,王男請潘女到任職的股份公司上班,後潘女受股份公司及王男委託,投資股票,卻將收受的款項共2281萬元,佔為己有。新北地院判處潘女須賠償股份公司及王男,各1125萬、786萬元。可上訴。

 

 

判決指出,潘女於2008至2010年間,分別受某股份公司及王男所託,投資股票,王男更與潘女約定「只能買入,不得賣出」。股份公司與王男分別交付1495萬、786萬給潘女,作為股票買賣之用,沒想到潘女卻將侵占款項,後無故離職。

 

邱姓證人供稱,潘女在公司無明確職務,工作內容多為協助王男,處理雜事,但潘女擁有公司的大小章及存摺,公司的資金也曾匯到潘女帳戶。與潘女出遊時,曾聽到潘女自述有在玩股票、王男委託其代為買買股票,及抱怨王男買股票的方式不聰明云云。

 

經法院通知,潘女仍未於最後辯論期日到場說明,新北地院判處潘女須賠償股份公司及王男,各1125萬、786萬元。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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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金丹燒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